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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趙振國 - 校長 | 2020-04-16 | 點閱數: 1804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4 月 7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90040347 號函辦理。
二、幼兒園應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疫情維持社交距離指引」及指揮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一)師生於戶外空間或教室以外之室內場所活動,如運動、集會等,均應保持防疫所需之適當社交距離(室外 1 公尺、室內 1.5 公尺),倘無法維持,則應全面配戴口罩。
(二)師生於教室內則應儘量拉開間距,以維持社交距離 1.5 公尺為原則。幼兒園如因教室空間、授課人數等因素而難以保持防疫所需適當社交距離,應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疫情維持社交距離指引」中 6 項原則辦理。
三、為確保國內社區及幼兒園防疫安全,教職員生若在連假期間曾至人潮擁擠的地方活動,請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在園時務必配戴口罩。
四、幼兒園務必提高園內教職員生對自身健康狀況的警覺並每天量測體溫。如發現身體不適,請即配戴口罩立即就醫或在家休息,並即時通報幼兒園。
五、幼兒園可視疫情及防疫需要,在維護幼生受教權利下,可加強其他防疫措施,以確保防疫工作之完備佈建及落實執行。
六、檢附社交距離指引 1 份,如需可至附件檔案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