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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5 月 1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070207 號函辦理。 二、為辦理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業務,教育部擬於 106 學年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學校優秀教師 1 名到部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正式合格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 3 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教育行政經驗及曾參與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者優先考量。 3、對教學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需熟悉 office 電腦軟體之操作。 5、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二)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表現良好可續聘,以 2 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 2 年。 (三)服務地點: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 5 號 12 樓)。 (四)辦理業務:推動教師專業發展及在職進修相關事宜,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五)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請有意商借之教師,於 106 年 5 月 24 日(星期三)前將履歷表以電子郵件寄至 af9916@mail.moe.gov.tw ,電話(02)7736-5646 ,由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四、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相關表件各 1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