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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趙振國 - 學務 | 2024-04-17 | 點閱數: 28

依據本府 113 年 4 月 15 日府警少字第 1130061954B 號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46 之 1 條及第 49 條第 1 項辦理。

邇來本縣校園暴力案件頻傳,且少年間衍生之暴力情事, 由案內少年之友人拍攝影片後,未經馬賽克或為其他防護 措施即上傳至 FB 社團或公眾媒體平臺,致不特定多數人共見共聞,除其內容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外,尚有影響當事少年健康身心發展或引起其他少年模仿風潮之虞。

有關暴力影片之拍攝、散布(轉傳)及播送違反兒童及少年 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3 條、第 46 之 1 條及第 49 條第 1 項第 11 款之情形,請各校強化宣導是類法治觀念。